中港運輸:海關加強監督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
責任編輯:東勝物流 發布時間:2021-02-23
根據《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海關總署制定了《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提出進口舊機電產品運往內地之前,須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由海關或者裝運前檢驗機構對其進行檢驗,并出具相關檢驗證書;進口舊機電產品的裝運前檢驗結果與海關檢驗結果不一致的,以海關檢驗結果為準。本細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東勝物流的中港運輸業務中,有一些是涉及到進口舊機電產品的的運輸項目,我們認為裝運前的檢驗是十分重要的。這里,我們列出“裝運前檢驗”需要重點注意的幾項目,希望對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幫助。
中港貨車
★第六條
需實施裝運前檢驗的進口舊機電產品,其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申請由貨物境內目的地直屬海關,或者委托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
海關不予指定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機構。進口舊機電產品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行選擇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
海關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實施或者派出檢驗人員參加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
★第七條
進口舊機電產品的裝運前檢驗應當于啟運前,在其境外裝貨地或者發貨地,按照我國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實施。裝運前檢驗內容包括:
(一)核查產品品名、數量、規格(型號)、新舊、殘損等情況是否與合同、發票等貿易文件所列相符。
(二)是否包括、夾帶禁止進口貨物。
(三)對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能源消耗等項目做出評定:
1.屬特種設備的,檢查是否獲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或型式試驗報告;
2.屬食品接觸機械的,評估產品安全衛生狀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3.屬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評估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相關強制性要求;
4.評估產品是否符合我國能源效率有關限定標準;
5.核查產品是否符合我國安全準入的其他要求。
舊機電進口
★第八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在完成裝運前檢驗工作后,簽發裝運前檢驗證書,并隨附裝運前檢驗報告。
裝運前檢驗證書及隨附的檢驗報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檢驗依據準確、檢驗情況明晰、檢驗結果真實。
(二)有統一、可追溯的編號。
(三)檢驗報告應當包含檢驗依據、檢驗對象、現場檢驗情況、裝運前檢驗機構及授權簽字人簽名等要素。
(四)檢驗證書及隨附的檢驗報告文字應當為中文,若為中外文對照的,以中文為準。
(五)檢驗證書應當有明確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由簽發機構根據進口舊機電產品情況確定,一般為半年或一年。
工程機械的檢驗報告除滿足上述要求外,還應當逐臺列明名稱、HS編碼、規格型號、產地、發動機號/車架號、制造日期(年)、運行時間(小時)、檢測報告、維修記錄、使用說明書核查情況等內容。
★第九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分別設置檢驗、結果審核、證書簽發等關鍵崗位,且保持相互獨立,同時確定任職的專業背景條件,持續開展業務培訓和教育,確保檢驗員、審核員、授權簽字人熟練掌握與舊機電產品有關的我國法律法規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以及相關的管理規定。
★第十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依據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制定適合本機構情況的裝運前檢驗工作程序或者作業指導書,規范現場裝運前檢驗活動。
★第十一條
裝運前檢驗機構應當以適當方式,真實、完整、可追溯地記錄其實施的裝運前檢驗活動過程,并妥善貯存、保管檢驗原始記錄,原始記錄至少保存3年。